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涉及自动驾驶车辆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等
对“代扣分”“分心驾驶”等加重处罚
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 刘奕湛)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已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提高处罚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执法实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了许多新规定,“放管服”改革推出了许多新制度新措施,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过程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科学配置法律责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共162条。
此次修改着力突出教育引导功能。坚持教育为主、体现行政处罚“轻轻重重”的原则,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除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提高处罚标准。加大对“毒驾”“代扣分”“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酒驾、醉驾处罚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种类。
此外,还明确了每年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完善了“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废弃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定义表述;将“消防车”调整为“消防救援车辆”;赋予了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权限;完善了境外机动车入境管理制度,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入境车辆可以由广东、福建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明确自动驾驶车辆事故责任的分担规定
在自动驾驶方面,该修订建议稿明确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与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对自动驾驶车辆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分担规定。
在自动驾驶测试环境方面,该修订建议稿要求,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应在封闭道路、场地内测试合格,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按规定在指定时间、区域、路线进行。经测试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生产、进口、销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在自动驾驶测试流程方面,在这份修订建议稿中要求,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上道路通行时,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在自动驾驶事故处理方面,这份修订建议稿中要求,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应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同时,自动驾驶功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在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升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